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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2
二  本要點所稱獲案槍枝刀械,係指依法判決或裁定宣告沒收確定之槍枝
    及刀械。
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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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本要點所稱獲案槍枝刀械,係指依法判決或裁定宣告沒收確定之槍枝
    及刀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