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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11
十一  辦理銷燬工作辛勞得力,著有成效者,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;其
      有違失責任者,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。
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訂定
11
十一  辦理銷燬工作辛勞得力,著有成效者,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;其
      有違失責任者,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