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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10
十  執行本要點所需之各項經費,由法務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。
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訂定
10
十  執行本要點所需之各項經費,由法務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