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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 1
一  為辦理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事宜,特訂定本要點。
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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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為辦理獲案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事宜,特訂定本要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