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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8
八、協同辦案之案件,辦案成績歸主辦檢察官。但協辦檢察官得折計辦案
    件數,其折計方法,視個案情形,由檢察長決定之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
8
八  協同辦案之案件,辦案成績歸主辦檢察官。但協辦檢察官得折計辦案
    件數,其折計方法,視個案情形,由檢察長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