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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7
七、協辦檢察官認有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時,應與主辦檢察官商議後為之
    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
7
七  協辦檢察官認有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時,應與主辦檢察官商議後為之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