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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4
四、檢察長於指定協辦檢察官時,應徵詢主辦檢察官對於協辦人選之意見
    ,主辦檢察官於必要時,得請求檢察長更換協辦檢察官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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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檢察長於指定協辦檢察官時,應徵詢主辦檢察官對於協辦人選之意見
    ,主辦檢察官於必要時,得請求檢察長更換協辦檢察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