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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12
十二、協同辦案之案件,原則上由協同辦案小組檢察官全程蒞庭,實行公
      訴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
12
十二  協同辦案之案件,原則上由協同辦案小組檢察官全程蒞庭,實行公
      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