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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10
十、協同辦案之案件,有必要發布新聞時,應依「檢察、警察、調查暨廉
    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」規定,由機關發言人為之,
    如經授權發布,可由主辦檢察官或小組其他成員為之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
10
十  協同辦案之案件,有必要發布新聞時,應依「檢察、警察暨調查機關
    偵查刑事案件處理注意要點」規定,由機關發言人為之,如經授權發
    布,可由主辦檢察官或小組其他成員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