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9
十九、對於被告之自白、證人之陳述,應注意其陳述是否完整,有無矛盾
      之處,並蒐集補強證據,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。
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
19
十九  對於被告之自白、證人之陳述,應注意其陳述是否完整,有無矛盾
      之處,並蒐集補強證據,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