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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4
十四、犯罪行為如係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,應注意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
      規定適用法律;比較刑罰之重輕時,並應注意依刑法第三十五條之
      規定。
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
14
十四  犯罪行為如係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,應注意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
      規定適用法律;比較刑罰之重輕時,並應注意依刑法第三十五條之
      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