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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14
十四、犯罪行為如係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,應注意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
      規定適用法律;比較刑罰之重輕時,並應注意依刑法第三十五條之
      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