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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2
十二、本條例十三條、第十四條所謂之「舉發」,不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
      察機關告發者為限,向主管長官、機關首長或上級長官舉發者,亦
      包括在內。
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
12
十二  本條例十三條、第十四條所謂之「舉發」,不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
      察機關告發者為限,向主管長官、機關首長或上級長官舉發者,亦
      包括在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