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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9 條
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,除經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者外,
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。
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
第 9 條
(被害人身份之保密)
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,除經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者外,
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