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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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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
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
廢止日期:
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
第 9 條
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,除經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者外, 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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