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10 條
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,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或不起訴
處分書內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,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
,當事人欄之姓名、年齡、住址等,可以記載「詳卷」代之,以避免被害
人身分曝光。
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
第 10 條
(書狀之保密)
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,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或不起訴
處分書內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,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
,當事人欄之姓名、年齡、住址等,可以記載「詳卷」代之,以避免被害
人身分曝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