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,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或不起訴 處分書內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,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 ,當事人欄之姓名、年齡、住址等,可以記載「詳卷」代之,以避免被害 人身分曝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