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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9
九  評鑑決議書應送達受評鑑人及移送評鑑機關或律師公會。
    評鑑決議確定後,法務部或名該法院檢察署應將決議書分送受評鑑人
    之服務機關及法務部人事處。
民國 85 年 07 月 1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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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評鑑決議書應送達受評鑑人及移送評鑑機關或律師公會。
    評鑑決議確定後,法務部或名該法院檢察署應將決議書分送受評鑑人
    之服務機關及法務部人事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