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廢/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5五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受理評鑑事件後,應即將評鑑移送書抄本送達受評
鑑人,受評鑑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簽辯,並得聲請到場陳述
,逾期未提出簽辯或未聲請到場陳述者,得不待其答辯,逕行評鑑。
評鑑委員會之主席得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,行評鑑調查程序。
評鑑委員會需通知關係人、調取卷證或為其他調查時,由各該法院檢
察署協助辦理。惟受評鑑事件涉及偵查中案件時,受評鑑人或所屬檢
察署得主張暫停評鑑,俟該偵查案件起訴或不起訴確定後,再續行評
鑑。但受評鑑事件之進行不涉及偵查秘密者,不在此限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