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4
四  檢察官評鑑程序關於迴避、拒卻、調查、證人、鑑定人及送達,準用
    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。
民國 85 年 07 月 15 日訂定
4
四  檢察官評鑑程序關於迴避、拒卻、調查、證人、鑑定人及送達,準用
    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