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廢/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2二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每司法年度之始,經所屬檢察長、主任
檢察官、檢察官開會議決,選定相當人數之一、二審檢察長、主任檢
察官、檢察官及經徵詢同意之法學教授 (指在大學講授法律科目之專
任教授、副教授或兼任教授,獲有聘書者) 為評鑑委員會委員候選人
,列名造冊送法務部備查;於該年度內遇有評鑑事件時,由各檢察署
檢察長邀請該署二人以上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在場,公開抽籤決定
該件評鑑委員會成員。
前項各檢察署應推選評鑑委員候選人人數,各為其所屬現職檢察官人
數之三分之一,候選人人數如非整數者,小數部分以一人計。
評鑑委員除一名為法學教授、一名為與受評鑑人同審級之檢察長、主
任檢察官、檢察官外,其餘委員由各該檢察署檢察長斟酌受評鑑人之
審級等情形,決定委員之類別後抽籤定之。
評鑑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評鑑會議,致無法作成決議時,各該檢察署檢
察長應重新公開抽籤遴聘委員遞補之。
各該檢察署檢察長因故不能主持抽籤時,由資深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
察官代理之。
法務部人事處應於每司法年度之始,選定相當人數之部內單位主管、
檢察總長、檢察長及徵詢同意之法學教授 (指在大學講授法律科目之
專任教授、副教授或兼任教授,獲有聘書者) 為評鑑委員會委員候選
人,列名造冊送請部長核定後,遇有評鑑事件時,簽請部長遴聘委員
。評鑑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評鑑會議,致無法作成決議時,應另行簽報
,遴聘遞補委員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