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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14
十四  評鑑事件卷宗除決議書原本應永久保存外,保存期限為五年。
民國 85 年 07 月 15 日訂定
14
十四  評鑑事件卷宗除決議書原本應永久保存外,保存期限為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