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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13
十三  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覆審決議確定後,應將卷證送還原檢察官
      評鑑委員會。
民國 85 年 07 月 15 日訂定
13
十三  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覆審決議確定後,應將卷證送還原檢察官
      評鑑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