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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12
十二  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受理評鑑覆審事件,調查結果認為覆審之
      聲請已逾覆審期間、違背覆審程式或無理由者,應為駁回之決議;
      認為覆審之聲請有理由,或覆審聲請雖無理由,而原決議不當者,
      應將原決議撤銷,自為決議。
民國 85 年 07 月 15 日訂定
12
十二  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受理評鑑覆審事件,調查結果認為覆審之
      聲請已逾覆審期間、違背覆審程式或無理由者,應為駁回之決議;
      認為覆審之聲請有理由,或覆審聲請雖無理由,而原決議不當者,
      應將原決議撤銷,自為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