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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10
十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覆審聲請書後,應速
    將覆審聲請書抄本送達相對人,並應於三十日內,將該評鑑事件相關
    資料整理訂卷,陳送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覆審。
    相對人於覆審決議作成前,得隨時向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意
    見書。
民國 85 年 07 月 15 日訂定
10
十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覆審聲請書後,應速
    將覆審聲請書抄本送達相對人,並應於三十日內,將該評鑑事件相關
    資料整理訂卷,陳送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覆審。
    相對人於覆審決議作成前,得隨時向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意
    見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