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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21
二十一  被告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,法警室應即將經過情形,以
        書面報告檢察官核辦 (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八)
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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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一  被告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,法警室應即將經過情形,以
        書面報告檢察官核辦 (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