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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19
十九  法警室應備置值星主任檢察官 (或檢察官) 之牌示,值星官及法警
      長應隨時注意辦理具保責付之情形,如發現有稽延之情事,應即報
      請檢察長作適當之處理。
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
19
十九  法警室應備置值星主任檢察官 (或檢察官) 之牌示,值星官及法警
      長應隨時注意辦理具保責付之情形,如發現有稽延之情事,應即報
      請檢察長作適當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