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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18
十八  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准予具保責付後,如於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覓妥
      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,應由值日檢察官負責審查並辦理釋放手續。
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
18
十八  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准予具保責付後,如於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覓妥
      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,應由值日檢察官負責審查並辦理釋放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