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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16
十六  被告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時,應由承辦人員依據「具保責付辦理
      程序」單一 (格式如附件七) 循序辦理具保或責付手續,並逐項將
      辦理時間載明,於辦完手續後,由書記官附卷存查。
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
16
十六  被告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時,應由承辦人員依據「具保責付辦理
      程序」單一 (格式如附件七) 循序辦理具保或責付手續,並逐項將
      辦理時間載明,於辦完手續後,由書記官附卷存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