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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13
十三  具保願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而免提出保證書時,如係以有價證券以
      代保證金之繳納時,其繳納之有價證券,應按時價折算之。
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
13
十三  具保願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而免提出保證書時,如係以有價證券以
      代保證金之繳納時,其繳納之有價證券,應按時價折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