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被告在檢察署所在地無法覓保,經准許在鄉區覓保者,得由承辦檢察 官以電話或以書面囑託該管警察機關,就近辦理對保手續,並將電話 囑託情形,記載於電話查保登記簿(格式如附件五)。
十 被告在法院檢察署所在地無法覓保,經准許在鄉區覓保者,得由承辦 檢察官以電話或以書面囑託該管警察機關,就近辦理對保手續,並將 電話囑託情形,記載於電話查保登記簿 (格式如附件五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