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9
九  電信機關 (構) 人員協助執行電信監察工作,僅得於技術上從旁協助
    ,不得參與監察工作,並以執行通知單所載事項,在技術上屬於可行
    或有相關者為限,不得踰越其範圍或應執行人員之要求而作更改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
9
  電信機關 (構) 人員協助執行電信監察工作,僅得於技術上從旁協助,不
  得參與監察工作,並以執行通知單所載事項,在技術上屬於可行或有相關
  者為限,不得踰越其範圍或應執行人員之要求而作更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