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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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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電信機關 (構) 人員協助執行電信監察工作,僅得於技術上從旁協助
    ,不得參與監察工作,並以執行通知單所載事項,在技術上屬於可行
    或有相關者為限,不得踰越其範圍或應執行人員之要求而作更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