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6
六  因執行監察工作需至電信或郵政機關 (構) 內作業之人員,由受理執
    行單位在執行通知單上註明派遣人員姓名,其他未經核准人員不得進
    入,人員進入時並應接受電信或郵政機關 (構) 之門禁管制、身分查
    核及遵守有關規定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
6
  因執行監察工作需至電信或郵政機關 (構) 內作業之人員,由受理執行單
  位在執行通知單上註明派遣人員姓名,其他未經核准人員不得進入,人員
  進入時並應接受電信或郵政機關 (構) 之門禁管制、身分查核及遵守有關
  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