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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4
四  受理執行單位經審查合於規定後,應即調配作業次序及方式,並以執
    行通知單 (格式如附件二及三) 通知電信或郵政機關 (構) ,作業時
    間及方式另通知聲請機關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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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受理執行單位經審查合於規定後,應即調配作業次序及方式,並以執行通
  知單 (格式如附件二及三) 通知電信或郵政機關 (構) ,作業時間及方式
  另通知聲請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