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
4
四  受理執行單位經審查合於規定後,應即調配作業次序及方式,並以執
    行通知單 (格式如附件二及三) 通知電信或郵政機關 (構) ,作業時
    間及方式另通知聲請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