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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21
二十一  各聲請機關及電信、郵政機關 (構) ,均應指派專人負責辦理本
        項作業,並通知受理執行單位,以便聯絡。調查局各受理執行單
        位及聯絡人員姓名,應通知各相關機關 (構) ,更動時亦同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
21
  各聲請機關及電信、郵政機關 (構) ,均應指派專人負責辦理本項作業,
  並通知受理執行單位,以便聯絡。調查局各受理執行單位及聯絡人員姓名
  ,應通知各相關機關 (構) ,更動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