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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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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一  各聲請機關及電信、郵政機關 (構) ,均應指派專人負責辦理本
        項作業,並通知受理執行單位,以便聯絡。調查局各受理執行單
        位及聯絡人員姓名,應通知各相關機關 (構) ,更動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