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六 放行之郵件應恢復原狀並保持完整,由郵局人員在原留存之二份清 單上簽名,並註明收回字樣,清單一份交執行人員,一份隨執行通 知單及監察書存檔。
放行之郵件應恢復原狀並保持完整,由郵局人員在原留存之二份清單上簽 名,並註明收回字樣,清單一份交執行人員,一份隨執行通知單及監察書 存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