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9 15:1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國內犯罪案件通訊監察作業執行要點 16
十六  放行之郵件應恢復原狀並保持完整,由郵局人員在原留存之二份清
      單上簽名,並註明收回字樣,清單一份交執行人員,一份隨執行通
      知單及監察書存檔。
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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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放行之郵件應恢復原狀並保持完整,由郵局人員在原留存之二份清單上簽
  名,並註明收回字樣,清單一份交執行人員,一份隨執行通知單及監察書
  存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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