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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 6
六、案件內有扣押物,依法應予發還者,得發交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理。
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
6
六  案件內有扣押物,依法應予發還者,得發交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
    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