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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 5
五、被告經判處罰金者,得發交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。
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
5
五  被告經判處罰金者,得發交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