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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8 13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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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 4
四、被告經判處徒刑或拘役,而已交保或責付者,得發交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之。
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
4
四 被告經判處徒刑或拘役,而已交保或責付者,得發交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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