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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 3
三、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於案件執行後,將卷宗發還地方檢察
    署時,務須在文內敘明執行情形。
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
3
三  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案件執行後,將卷宗發還地
    方法院檢察署時,務須在文內敘明執行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