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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27
二十七、刑事執行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報結之:
    (一)死刑執行:執行死刑完畢。
    (二)徒刑、拘役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送監執行、通緝、再
          審裁定停止執行或易科罰金案件已准予易科並繳清罰金、易服
          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或易以訓誡。
    (三)罰金執行:繳清罰金、通緝,易服勞役並簽發指揮書送監執行
          、易服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受刑人死亡查無
          遺產可供執行或再審裁定停止執行。
    (四)保安處分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,其無庸簽發指揮書者
          ,為交付執行後。但「戒執」案為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
          束期滿。
    (五)觀護人保護管束執行:保護管束期間屆滿,或經裁定免除繼續
          執行或經裁定撤銷。
    (六)罰鍰執行:罰鍰繳清,或受刑人死亡查無遺產可供執行。
    (七)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已執行完畢,發還地方檢察署,及無
          罪、免訴、不受理、免刑、緩刑、管轄錯誤案件,為分案後。
    (八)附條件緩刑:所附條件已執行完畢。
    (九)沒收執行:執行沒收完畢、時效完成、受宣告者死亡且查無財
          產。
    (十)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部分執行後其餘部分發交地方檢察署
          續行執行。
    (十一)跨國移交受刑人執行:接收受刑人案件,於檢察官簽發執行
            指揮書送監執行者;遣送受刑人案件,於執行移交機關將移
            交國簽收及相關交接文件退還承辦股後報結。
    (十二)被告依法院裁定將判決書登報並負擔費用之案件,於檢附相
            關報紙後報結。
    (十三)他結:因送達不合法案件尚未確定而移送執行案件退回法院
            ,或因當事人提起上訴,經法院調回,或原確定判決有顯然
            錯誤,經聲請更正者,以其他作結。
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修正
27
二十七、刑事執行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報結之:
    (一)死刑執行:執行死刑完畢。
    (二)徒刑、拘役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送監執行、通緝、再
          審裁定停止執行或易科罰金案件已准予易科並繳清罰金、易服
          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或易以訓誡。
    (三)罰金執行:繳清罰金、通緝,易服勞役並簽發指揮書送監執行
          、易服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受刑人死亡查無
          遺產可供執行或再審裁定停止執行。
    (四)保安處分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,其無庸簽發指揮書者
          ,為交付執行後。但「戒執」案為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
          束期滿。
    (五)觀護人保護管束執行:保護管束期間屆滿,或經裁定免除繼續
          執行或經裁定撤銷。
    (六)罰鍰執行:罰鍰繳清,或受刑人死亡查無遺產可供執行。
    (七)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已執行完畢,發還地方檢察署,及無
          罪、免訴、不受理、免刑、緩刑、管轄錯誤案件,為分案後。
    (八)附條件緩刑:所附條件已執行完畢。
    (九)沒收執行:執行沒收完畢、時效完成、受宣告者死亡且查無財
          產。
    (十)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部分執行後其餘部分發交地方檢察署
          續行執行。
    (十一)跨國移交受刑人執行:接收受刑人案件,於檢察官簽發執行
            指揮書送監執行者;遣送受刑人案件,於執行移交機關將移
            交國簽收及相關交接文件退還承辦股後報結。
    (十二)被告依法院裁定將判決書登報並負擔費用之案件,於檢附相
            關報紙後報結。
    (十三)他結:因送達不合法案件尚未確定而移送執行案件退回法院
            ,或因當事人提起上訴,經法院調回,或原確定判決有顯然
            錯誤,經聲請更正者,以其他作結。
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修正
27
二十七、刑事執行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報結之:
    (一)死刑執行:執行死刑完畢。
    (二)徒刑、拘役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送監執行、通緝、再
          審裁定停止執行或易科罰金案件已准予易科並繳清罰金、易服
          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或易以訓誡。
    (三)罰金執行:繳清罰金、通緝,易服勞役並簽發指揮書送監執行
          、易服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受刑人死亡查無
          遺產可供執行或再審裁定停止執行。
    (四)保安處分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,其無庸簽發指揮書者
          ,為交付執行後。但「戒執」案為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
          束期滿。
    (五)觀護人保護管束執行:保護管束期間屆滿,或經裁定免除繼續
          執行或經裁定撤銷。
    (六)罰鍰執行:罰鍰繳清,或受刑人死亡查無遺產可供執行。
    (七)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已執行完畢,發還地方法院檢察署,
          及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、免刑、緩刑、管轄錯誤案件,為分案
          後。
    (八)附條件緩刑:所附條件已執行完畢。
    (九)沒收執行:執行沒收完畢、時效完成、受宣告者死亡且查無財
          產。
    (十)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部分執行後其餘部分發交地方法院檢
          察署續行執行。
    (十一)跨國移交受刑人執行:接收受刑人案件,於檢察官簽發執行
            指揮書送監執行者;遣送受刑人案件,於執行移交機關將移
            交國簽收及相關交接文件退還承辦股後報結。
    (十二)被告依法院裁定將判決書登報並負擔費用之案件,於檢附相
            關報紙後報結。
    (十三)他結:因送達不合法案件尚未確定而移送執行案件退回法院
            ,或因當事人提起上訴,經法院調回,或原確定判決有顯然
            錯誤,經聲請更正者,以其他作結。
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
27
二十七、刑事執行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報結之:
    (一)死刑執行:執行死刑完畢。
    (二)徒刑、拘役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送監執行、通緝、再
          審裁定停止執行或易科罰金案件已准予易科並繳清罰金、易服
          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或易以訓誡。
    (三)罰金執行:繳清罰金、通緝,易服勞役並簽發指揮書送監執行
          、易服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受刑人死亡查無
          遺產可供執行或再審裁定停止執行。
    (四)保安處分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,其無庸簽發指揮書者
          ,為交付執行後。但「戒執」案為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
          束期滿。
    (五)觀護人保護管束執行:保護管束期間屆滿,或經裁定免除繼續
          執行或經裁定撤銷。
    (六)罰鍰執行:罰鍰繳清,或受刑人死亡查無遺產可供執行。
    (七)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已執行完畢,發還地方法院檢察署,
          及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、免刑、緩刑、管轄錯誤案件,為分案
          後。
    (八)附條件緩刑:所附條件已執行完畢。
    (九)沒收執行:執行沒收完畢、時效完成、受宣告者死亡且查無財
          產。
    (十)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部分執行後其餘部分發交地方法院檢
          察署續行執行。
    (十一)跨國移交受刑人執行:接收受刑人案件,於檢察官簽發執行
            指揮書送監執行者;遣送受刑人案件,於執行移交機關將移
            交國簽收及相關交接文件退還承辦股後報結。
    (十二)他結:因送達不合法案件尚未確定而移送執行案件退回法院
            ,或因當事人提起上訴,經法院調回,或原確定判決有顯然
            錯誤,經聲請更正者,以其他作結。
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修正
27
二十七、刑事執行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報結之:
    (一)死刑執行:執行死刑完畢者。
    (二)徒刑、拘役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送監執行、通緝、再
          審裁定停止執行或易科罰金案件已准予易科並繳清罰金、易服
          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或易以訓誡者。
    (三)罰金執行:繳清罰金、通緝,易服勞役並簽發指揮書送監執行
          、易服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受刑人死亡查無
          遺產可供執行或再審裁定停止執行者。
    (四)保安處分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,其無庸簽發指揮書者
          ,以交付執行後報結;但「戒執」案俟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
          護管束期滿始報結。
    (五)觀護人保護管束執行:保護管束期間屆滿,或經裁定免除繼續
          執行或經裁定撤銷者。
    (六)罰鍰執行:罰鍰繳清,或受刑人死亡查無遺產可供執行者。
    (七)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已執行完畢,發還地方法院檢察署,
          及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、免刑、緩刑、管轄錯誤,或單獨宣告
          沒收案件,分案後報結。
    (八)附條件緩刑:所附條件已執行完畢報結。
    (九)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部分執行後其餘部分發交地方法院檢
          察署續行執行者。
    (十)跨國移交受刑人執行:接收受刑人案件,於檢察官簽發執行指
          揮書送監執行者;遣送受刑人案件,於執行移交機關將移交國
          簽收及相關交接文件退還承辦股後報結。
    (十一)他結:因送達不合法案件尚未確定而移送執行案件退回法院
            ,或因當事人提起上訴,經法院調回,或原確定判決有顯然
            錯誤,經聲請更正者,以其他作結。
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27
二十七、刑事執行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報結之:
    (一)死刑執行:執行死刑完畢者。
    (二)徒刑、拘役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送監執行、通緝、再
          審裁定停止執行或易科罰金案件已准予易科並繳清罰金、易服
          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或易以訓誡者。
    (三)罰金執行:繳清罰金、通緝,易服勞役並簽發指揮書送監執行
          、易服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受刑人死亡查無
          遺產可供執行或再審裁定停止執行者。
    (四)保安處分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,其無庸簽發指揮書者
          ,以交付執行後報結;但「戒執」案俟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
          護管束期滿始報結。
    (五)觀護人保護管束執行:保護管束期間屆滿,或經裁定免除繼續
          執行或經裁定撤銷者。
    (六)罰鍰執行:罰鍰繳清,或受刑人死亡查無遺產可供執行者。
    (七)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已執行完畢,發還地方法院檢察署,
          及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、免刑、緩刑、管轄錯誤,或單獨宣告
          沒收案件,分案後報結。
    (八)附條件緩刑:所附條件已執行完畢報結。
    (九)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部分執行後其餘部分發交地方法院檢
          察署續行執行者。
    (十)他結:因送達不合法案件尚未確定而移送執行案件退回法院,
          或因當事人提起上訴,經法院調回,或原確定判決有顯然錯誤
          ,經聲請更正者,以其他作結。
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修正
14
十四、刑事執行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報結之:
  (一)死刑執行:執行死刑完畢者。
  (二)徒刑、拘役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送監執行、通緝、再審
        裁定停止執行或易科罰金案件已准予易科並繳清罰金、易服社會
        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或易以訓誡者。
  (三)罰金執行:繳清罰金、通緝,易服勞役並簽發指揮書送監執行、
        易服社會勞動簽發指揮書送觀護人室執行,受刑人死亡查無遺產
        可供執行或再審裁定停止執行者。
  (四)保安處分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,其無庸簽發指揮書者,
        以交付執行後報結;但「戒執」案俟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
        束期滿始報結。
  (五)觀護人保護管束執行:保護管束期間屆滿,或經裁定免除繼續執
        行或經裁定撤銷者。
  (六)罰鍰執行:罰鍰繳清,或受刑人死亡查無遺產可供執行者。
  (七)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已執行完畢,發還地方法院檢察署,及
        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、免刑、緩刑、管轄錯誤,或單獨宣告沒收
        案件,分案後報結。
  (八)附條件緩刑:所附條件已執行完畢報結。
  (九)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部分執行後其餘部分發交地方法院檢察
        署續行執行者。
  (十)他結:因送達不合法案件尚未確定而移送執行案件退回法院,或
        因當事人提起上訴,經法院調回,或原確定判決有顯然錯誤,經
        聲請更正者,以其他作結。
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修正
14
十四、刑事執行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報結之:
  (一)死刑執行:執行死刑完畢者。
  (二)徒刑、拘役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送監執行、通緝、再審
        裁定停止執行或易科罰金案件,准予易科繳清罰金者。
  (三)罰金執行:繳清罰金、通緝,易服勞役指揮執行,受刑人死亡查
        無遺產可供執行或再審裁定停止執行者。
  (四)保安處分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,其無庸簽發指揮書者,
        以交付執行後報結;但「戒執」案俟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
        束期滿始報結。
  (五)觀護人保護管束執行:保護管束期間屆滿,或經裁定免除繼續執
        行或經裁定撤銷者。
  (六)罰鍰執行:罰鍰繳清,或受刑人死亡查無遺產可供執行者。
  (七)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已執行完畢,發還地方法院檢察署,及
        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、免刑、緩刑、管轄錯誤,或單獨宣告沒收
        案件,分案後報結。
  (八)附條件緩刑:所附條件已執行完畢報結。
  (九)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部分執行後其餘部分發交地方法院檢察
        署續行執行者。
  (十)他結:因送達不合法案件尚未確定而移送執行案件退回法院,或
        因當事人提起上訴,經法院調回,或原確定判決有顯然錯誤,經
        聲請更正者,以其他作結。
民國 89 年 02 月 14 日修正
14
十四   (刑事執行案件之報結) 刑事執行案件,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報
        結之:
     (一) 死刑執行:執行死刑完畢者。
     (二) 徒刑、拘役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送監執行、通緝、再
          審裁定停止執行或易科罰金案件,准予易科繳清罰金者。
     (三) 罰金執行:繳清罰金、通緝,易服勞役指揮執行,受刑人死亡
          查無遺產可供執行或再審裁定停止執行者。
     (四) 保案處分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,其無庸簽發指揮書者
          ,以交付執行後報結;但「戒執」案俟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
          護管束期滿始報結。
     (五) 觀護人保護管束執行:保護管束期間屆滿,或經裁定免除繼續
          執行或經裁定撤銷者。
     (六) 罰鍰執行:罰鍰繳清,或受刑人死亡查無遺產可供執行者。
     (七)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已執行完畢,發還地方法院檢察署,
          及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、免刑、緩刑、管轄錯誤,或單獨宣告
          沒收案件,分案後報結。
     (八)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部分執行後其餘部分發交地方法院檢
          察署續行執行者。
     (九) 他結:因送達不合法案件尚未確定而移送執行案件退回法院,
          或因當事人提起上訴,經法院調回,或原確定判決有顯然錯誤
          ,經聲請更正者,以其他作結。
民國 87 年 12 月 14 日修正
14
十四   (刑事執行案件之報結) 刑事執行案件,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報
        結之:
     (一) 死刑執行:執行死刑完畢者。
     (二) 徒刑、拘役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送監執行、通緝、再
          審裁定停止執行或易科罰金案件,准予易科繳清罰金者。
     (三) 罰金執行:繳清罰金、通緝,易服勞役指揮執行,受刑人死亡
          查無遺產可供執行或再審裁定停止執行者。
     (四) 保案處分執行: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,其無庸簽發指揮書者
          ,以交付執行後報結。
     (五) 觀護人保護管束執行:保護管束期間屆滿,或經裁定免除繼續
          執行或經裁定撤銷者。
     (六) 罰鍰執行:罰鍰繳清,或受刑人死亡查無遺產可供執行者。
     (七)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已執行完畢,發還地方法院檢察署,
          及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、免刑、緩刑、管轄錯誤,或單獨宣告
          沒收案件,分案後報結。
     (八)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部分執行後其餘部分發交地方法院檢
          察署續行執行者。
     (九) 他結:因送達不合法案件尚未確定而移送執行案件退回法院,
          或因當事人提起上訴,經法院調回,或原確定判決有顯然錯誤
          ,經聲請更正者,以其他作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