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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26
二十六、上訴、抗告或聲請案件,除下列情形外,於製作上訴書、抗告書
        、聲請書或依法核發或駁回聲請後報結之:
    (一)假釋中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之案件,如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與
          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不屬同一檢察署者,於收受法院付保護管束
          之裁定書正本後報結。
    (二)「請上」、「請再」、「請非」案件,檢察官認無提起上訴或
          聲請再審、非常上訴理由者,經檢察官函復聲請人後報結。
    (三)「獄賠議」案件,經函轉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後報結。
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修正
26
二十六、上訴、抗告或聲請案件,除下列情形外,於製作上訴書、抗告書
        、聲請書或依法核發或駁回聲請後報結之:
    (一)假釋中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之案件,如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與
          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不屬同一檢察署者,於收受法院付保護管束
          之裁定書正本後報結。
    (二)「請上」、「請再」、「請非」案件,檢察官認無提起上訴或
          聲請再審、非常上訴理由者,經檢察官函復聲請人後報結。
    (三)「獄賠議」案件,經函轉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後報結。
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26
二十六、上訴、抗告或聲請案件,除下列情形外,於製作上訴書、抗告書
        、聲請書或依法核發或駁回聲請後報結之:
    (一)假釋中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之案件,如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與
          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不屬同一法院檢察署者,於收受法院付保護
          管束之裁定書正本後報結。
    (二)「請上」、「請再」、「請非」案件,檢察官認無提起上訴或
          聲請再審、非常上訴理由者,經檢察官函復聲請人後報結。
    (三)「獄賠議」案件,經函轉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後報結。
民國 89 年 02 月 14 日修正
13
十三   (上訴、抗告及其他聲請案件之報結) 上訴、抗告或聲請案件,除
        下列情形外,於製作上訴書、抗告書、聲請書或依法核發或駁回
        聲請後報結之。
     (一) 假釋中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之案件,如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與
          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不屬同一法院檢察署者,於收受法院付保護
          管束之裁定書正本後報結。
     (二) 「請上」、「請再」、「請非」案件,檢察官認無提起上訴或
          聲請再審、非常上訴理由者,經檢察官函復聲請人後報結。
     (三) 「獄賠議」案件,經函轉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後報結。
民國 87 年 12 月 14 日修正
13
十三   (上訴、抗告及其他聲請案件之報結) 上訴、抗告或聲請案件,除
        左列情形外,於製作上訴書、抗告書、聲請書後報結之。
     (一) 假釋中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之案件,如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與
          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不屬同一法院檢察署者,於收受法院付保護
          管束之裁定書正本後報結。
     (二) 「請上」、「請再」、「請非」案件,檢察官認無提起上訴或
          聲請再審、非常上訴理由者,經檢察官函復聲請人後報結。
     (三) 「獄賠議」案件,經函轉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後報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