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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25
二十五、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承辦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
        ,報結之:
    (一)偵查案件: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
          公訴或處分不起訴者。
    (二)再議案件:經處分駁回、發回續行偵查、命令起訴,或檢察官
          簽述理由,通知聲請人其他作結者。
    (三)移轉管轄:經審核案卷並為核准與否之簽辦者。
    (四)第二審案件蒞庭:分案後月終報結。
    (五)答辯案件:被告上訴最高法院案件,經檢察官製作答辯書提出
          答辯者。
    (六)審核相驗案件:審核案卷檢驗報告書、解剖報告書、鑑定報告
          書等,經簽具指正事項者。
    (七)調查案件:經檢察官自行調查完畢或令所屬檢察署調查簽報者
          。
    (八)其他案件:經檢察官簽准報結者。
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修正
25
二十五、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承辦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
        ,報結之:
    (一)偵查案件: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
          公訴或處分不起訴者。
    (二)再議案件:經處分駁回、發回續行偵查、命令起訴,或檢察官
          簽述理由,通知聲請人其他作結者。
    (三)移轉管轄:經審核案卷並為核准與否之簽辦者。
    (四)第二審案件蒞庭:分案後月終報結。
    (五)答辯案件:被告上訴最高法院案件,經檢察官製作答辯書提出
          答辯者。
    (六)審核相驗案件:審核案卷檢驗報告書、解剖報告書、鑑定報告
          書等,經簽具指正事項者。
    (七)調查案件:經檢察官自行調查完畢或令所屬檢察署調查簽報者
          。
    (八)其他案件:經檢察官簽准報結者。
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25
二十五、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
        ,報結之:
    (一)偵查案件: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
          公訴或處分不起訴者。
    (二)再議案件:經處分駁回、發回續行偵查、命令起訴,或檢察官
          簽述理由,通知聲請人其他作結者。
    (三)移轉管轄:經審核案卷並為核准與否之簽辦者。
    (四)第二審案件蒞庭:分案後月終報結。
    (五)答辯案件:被告上訴最高法院案件,經檢察官製作答辯書提出
          答辯者。
    (六)審核相驗案件:審核案卷檢驗報告書、解剖報告書、鑑定報告
          書等,經簽具指正事項者。
    (七)調查案件:經檢察官自行調查完畢或令所屬檢察署調查簽報者
          。
    (八)其他案件:經檢察官簽准報結者。
民國 87 年 12 月 14 日修正
12
十二   (第二審檢察事務之報結) 第二審檢察官承辦案件,具有左列情形
        之一者,報結之:
     (一) 偵查案件: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
          公訴或處分不起訴者。
     (二) 再議案件:經處分駁回、發回續行偵查、命令起訴,或檢察官
          簽述理由,通知聲請人其他作結者。
     (三) 移轉管轄:經審核案卷並為核准與否之簽辦者。
     (四) 第二審案件蒞庭:分案後月終報結。
     (五) 答辯案件:被告上訴第三審案件,經檢察官製作答辯書提出答
          辯者。
     (六) 審核相驗案件:經審核案卷驗斷書、簽具指正事項者。
     (七) 調查案件:經檢察官自行調查完畢或令所屬檢察署調查簽報者
          。
     (八) 其他案件:經檢察官簽准報結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