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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23
二十三、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應注意查核承辦收案、分案人員有無按照收
        案先後次序,將案件全部納入分案簿。
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23
二十三、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應注意查核承辦收案、分案人員有無按照收
        案先後次序,將案件全部納入分案簿。
民國 87 年 12 月 14 日修正
10
  十   (注意查核)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應注意查核承辦收案、分案人員
        有無按照收案先後次序,將案件全部納入分案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