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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20
二十、刑事牽連案件,合併偵查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,其已分別分案者,
      後案應併前案辦理,並用原各卷宗號數。
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20
二十、刑事牽連案件,合併偵查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,其已分別分案者,
      後案應併前案辦理,並用原各卷宗號數。
民國 87 年 12 月 14 日修正
7
  七   (牽連案件) 刑事牽連案件,合併偵查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,其已分
      別分案者,後案應併前案辦理,並用原各卷宗號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