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、刑事牽連案件,合併偵查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,其已分別分案者, 後案應併前案辦理,並用原各卷宗號數。
七 (牽連案件) 刑事牽連案件,合併偵查者應僅立一卷宗號數,其已分 別分案者,後案應併前案辦理,並用原各卷宗號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