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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19
十九、檢察案件,於本要點所定者外,有另立卷宗號數之必要時,經報部
      核備後,得附以適當字樣。
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19
十九、檢察案件,於本要點所定者外,有另立卷宗號數之必要時,經報部
      核備後,得附以適當字樣。
民國 87 年 12 月 14 日修正
6
  六   (其他冠字) 檢察案件,於本要點所定者外,有另立卷宗號數之必要
      時,經報部核備後,得附以適當字樣。